外籍人士來台工作須由準雇主先向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申請工作許可,取得工作許可後,準雇主須為工作者申請居留簽證,若應聘之外籍人士持一般停留簽證入境,可直接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位於台北、台中或高雄的辦事處更改簽證,不須出境;若外籍人士不在台灣境內,則必須前往最近的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
按 科學工業園區人車進出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 目前實施 未見更換證件措施
需申領 人員識別證 (員工證, 申領者:員工服務單位):外籍人士需檢附「園區事業聘顧外籍技術及業務人員核准函」影本一份
臨時證:凡當日進出園區者,憑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在各出入口警衛處換領之。
外籍人士如為 特定公司員工 須符合 聘僱外國籍專業人員 相關規定.
外籍人士如為 承攬商或技術支援技師/ 專家, 應確認是否持有 工作許可與居留簽證.
未持有 工作許可與居留簽證經查獲, 違反就業服務法 “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得按 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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